区人大常委会:
根据中共卫滨区委《关于向卫群等同志任职的通知》(卫滨文〔2022〕90号)和《关于孟嵩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卫滨文〔2022〕93号)的文件精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经区政府党组会议研究,我提请:
向卫群同志担任卫滨区财政局局长职务;
孟 嵩同志担任卫滨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职务;
贾 佳(女)同志不再担任卫滨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职务。
请审议。
卫滨区人民政府区长 魏海晓
2022年11月28日
区人大常委会:
根据中共卫滨区委《关于向卫群等同志任职的通知》(卫滨文〔2022〕90号)和《关于孟嵩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卫滨文〔2022〕93号)的文件精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经区政府党组会议研究,我提请:
向卫群同志担任卫滨区财政局局长职务;
孟 嵩同志担任卫滨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职务;
贾 佳(女)同志不再担任卫滨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职务。
请审议。
卫滨区人民政府区长 魏海晓
202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