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滨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卫滨区人民政府 www.wbq.gov.cn 时间:2024-03-02 08:32 浏览量:0

卫政告20245

 

为保障河南省新乡市卫河共产主义渠综合治理工程(卫滨区段)用地需求,拟征收卫滨区平原镇水南村、西水东村、东水东村、西高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3.6880公顷。卫滨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被征地乡镇政府、村委会共同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用途

拟作为河南省新乡市卫河共产主义渠综合治理工程卫滨区段3.6880公顷)建设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

拟征收地块四至范围:详见示意图。

三、拟征收土地位置、地类及面积

乡镇

(街道)

社区

合计

一般耕地

其他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平原

水南村

0.3827

0.0071

0.1233

0.087

0.1653

西水东村

0.3963

0.2522

0.0797

 

0.0644

东水东村

2.6237

0.1889

0.3128

0.0972

2.0248

西高村

0.2853

 

 

0.2374

0.0479

共计

 

3.688

0.4482

0.5158

0.4216

2.3024

拟征收土地位置、地类及面积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单位: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的规定和经省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补偿标准及征地补偿安置费为(单位:公顷,万元):

序号

乡镇(街道)

社区

区片编号

补偿标准

地类

面积

征地

补偿安置费

1

平原镇

水南村

4107030301

150.000

其他土地

0.3827

57.405

2

西水东村

4107030301

150.000

0.3963

59.445

3

东水东村

4107030201

168.000

2.5384

426.4512

4107030301

150.000

0.0853

12.795

4

西高村

4107030201

168.000

0.2853

47.9304

 

合计

 

 

 

 

 

604.0266

支付方式:待用地批准后将以上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支付给被征地村委会,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清。

(二)社保费用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执行社保费用标准为每公顷68.9250万元。

(三)地上附着物数量、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乡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新政文〔2017〕97号)文件规定,按照土地现状调查时确认的数量、标准、金额进行补偿,待用地批准后,将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给地上附着物权利人,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清。

(四)青苗数量、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乡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新政文〔2017〕97号)规定,按照土地现状调查时确认的数量、标准、金额进行补偿,青苗补偿费用直接支付给被征地村委会,由被征地村委会依法依规分配给地上附着物权利人,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清。

五、安置对象及安置途径

该批次用地需安置农业人口162人(其中劳动力56人),卫滨区人民政府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一)货币安置

待用地批准后,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时足额一次性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保安置

社保安置的保障对象条件、保障项目、标准、保障方式等,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用地单位安置

待确定用地单位后,卫滨区人民政府将积极协调用地单位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就业。

六、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的公示期限为30天。

(二)本公告公示期满后(202441日前),新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一事务中心将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书面送达《征地听证告知书》,多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在收到《征地听证告知书》之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当事人应新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一事务中心提出听证申请,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三)被征地的村委会负责组织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地面附着物所有权人,在征地听证程序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到新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一事务中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同意按照土地现状调查时确认的数量、标准、金额进行补偿。

特此公告

 

                       卫滨区人民政府

            202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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