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行政执法人员所在单位确认,以下人员所持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不慎丢失,现予以公告作废。
单位 |
姓名 |
执法区域 |
执法证号 |
卫滨区疾控中心 |
朱爱民 |
卫滨区 |
16070322010 |
卫滨区司法局
2024年8月6日
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行政执法人员所在单位确认,以下人员所持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不慎丢失,现予以公告作废。
单位 |
姓名 |
执法区域 |
执法证号 |
卫滨区疾控中心 |
朱爱民 |
卫滨区 |
16070322010 |
卫滨区司法局
2024年8月6日